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LDV-113-基小-1985-20250321-2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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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985號 上 訴 人 吳繼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