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LDV-113-基小-2009-20241210-2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009號 原 告 許美銹 被 告 陳騏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第一行應更正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 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