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LDV-113-基小-2016-20241129-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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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016號 原 告 連文靖 被 告 蘇哲翰(即蘇建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蘇哲翰為被告蘇建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蘇建宇於民國113年7月4日死亡,依民法第1138 條規定,其繼承人為其子蘇哲翰,且未拋棄繼承,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民事類事件跨院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茲因蘇哲翰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蘇哲翰為被告蘇建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