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LDV-113-基小-2018-20241107-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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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018號 原 告 蕭霈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鎔右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