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日期

2024-12-04

案號

KLDV-113-基小-2032-20241204-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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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0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被 告 郭滋喬(原名郭又萱) 郭恩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一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二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一】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① 39,483元 自113年3月1日 至113年3月26日 1.65% ✘ ✘ 自113年3月27日 至113年8月1日 1.775% 自113年4月2日 至113年8月1日 0.1775% 自113年8月2日 至清償日 2.775% 自113年8月2日 至113年10月1日 0.2775% 自113年10月2日 至清償日 0.555% 【附表二】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① 12,491元 自113年4月1日 至113年9月18日 1.775% 自113年5月2日 至113年9月18日 0.1775% 自113年9月19日 至清償日 2.775% 自113年9月19日 至113年11月1日 0.2775% 自113年11月2日 至清償日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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