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LDV-113-基小-2101-20241231-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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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10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 被 告 許靜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至逾期第二百七十日止,自逾期第二百七十一日起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