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LDV-113-基小-2150-20241231-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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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15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被 告 林啟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86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 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