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LDV-113-基小-2160-20250206-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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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16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張聿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參仟玖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參萬柒 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