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LDV-113-基小-2172-20241128-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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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172號 原 告 周月珠 被 告 李侑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 8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9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3年6月6日裁定移送而來(1 13年度附民字第176號),本院於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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