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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06

案號

KLDV-113-基小-2178-20241206-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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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178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被 告 陳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費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 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本件兩造無正當事由遲 誤本院民國113年11月26日調解期日,倘兩造係已於訴訟外成立 和解,應儘速向本院陳報,以避免本件訴訟程序之無益進行,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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