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LDV-113-基小-2204-20250124-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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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204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蕭育涵律師 黃耀霆 被 告 莊育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6,047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5,379元自 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