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LDV-113-基小-2216-20250211-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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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2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王于華 被 告 葉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壹仟零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