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LDV-113-基小-2231-20250214-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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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23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蔡易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785元,及其中新臺幣4,147元自民國1 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16,290元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58,544元自民國113 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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