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LDV-113-基小-2254-20241212-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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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254號 原 告 楊春美 上列原告與陳立祥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另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練文魁,未經本院准許為訴訟代理人 ,一併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