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LDV-113-基小-2257-20250108-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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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25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君洋 曾郁翔 被 告 余興隆 余孝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零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① 54,053元 自113年4月11日 至113年10月1日 1.775% 自113年5月12日 至113年10月1日 0.1775% 自113年10月2日 至清償日 2.775% 自113年10月2日 至113年11月11日 0.2775% 自113年11月12日 至清償日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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