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LDV-113-基小-2271-20241216-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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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27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黃黎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新北市汐止區(地址詳卷),有個人戶籍資 料在卷可稽,被告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是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