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LDV-113-基小-2310-20250226-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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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31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高智邦 洪衣婷 被 告 陳宗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96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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