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LDV-113-基小-2320-20250122-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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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32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如慈 被 告 劉繼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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