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LDV-113-基小-2325-20250326-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325號 原 告 楊可恩 被 告 劉智宇(原名劉智仁、劉忠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0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 113年度附民字第706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