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LDV-113-基小-2337-20241224-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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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33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德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二、原告所列被告鄭德龍於原告起訴前之113年1月16日死亡,被 告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予裁定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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