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照護費用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LDV-113-基小-2347-20250203-2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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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347號 上 訴 人 張保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宜萱即喜安護理之家間因113年度基小 字第2347號給付照護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萬3,8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