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LDV-113-基小-244-20241014-5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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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44號 原 告 李佩珍(即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 李大偉(即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 查無戶籍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稚康(即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宋送妹(即林瀚璋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林宋送妹之訴訟能 力,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二、原告起訴原所列被告林瀚璋之承受訴訟人為林宋送妹,然依 據林宋送妹親人具狀陳稱其欠缺訴訟能力,並提出身心障礙證明為證,要堪採信。依據前開規定,爰命原告補正被告之訴訟能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