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LDV-113-基小-244-20241211-6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44號 原 告 李佩珍(即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 李大偉(即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 李稚康(即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宋送妹(即林瀚璋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所列被告林瀚璋業已死亡,其承受訴訟人林宋送妹 ,欠缺訴訟能力,經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10內補正被告之訴訟能力。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1日均合法送達原告,原告等迄今逾期並未補正,依法應駁回原告之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