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LDV-113-基小-244-20241211-6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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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44號 原 告 李佩珍(即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 李大偉(即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 李稚康(即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宋送妹(即林瀚璋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所列被告林瀚璋業已死亡,其承受訴訟人林宋送妹 ,欠缺訴訟能力,經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10內補正被告之訴訟能力。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1日均合法送達原告,原告等迄今逾期並未補正,依法應駁回原告之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