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KLDV-113-基建小-8-20241118-1

字號

基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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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建小字第8號 原 告 鼎邦國際室內裝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愷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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