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LDV-113-基簡調-604-20241112-1

字號

基簡調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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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調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賴旗俊 上列原告與李明吉(已歿)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是原告或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7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日期為民國113年11月8日,有民事起訴狀蓋用 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惟被告李明吉於起訴前之112年12月間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該訴訟要件之欠缺係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揆諸上開說明,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87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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