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LDV-113-基簡-1015-20250113-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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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福來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施嘉和 (指定送達址:基隆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 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之 第二審裁判費為2,25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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