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LDV-113-基簡-1030-20250124-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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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1030號 上 訴 人 朱素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瑞先間因113年度基簡字第1030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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