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LDV-113-基簡-1047-20241227-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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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1047號 原 告 劉彥良 被 告 不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被告不詳,本院無從得知原告欲起訴對象之正 確年籍及其送達地址,原告之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惟本院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被告姓名及真正之住所或居所,此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