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LDV-113-基簡-1066-20250124-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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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1066號 原 告 李美芳 被 告 黃仲彬(原名黃勝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5日下午2時25分,在 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部分就 審期間不足,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