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LDV-113-基簡-1098-20241216-1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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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1098號 原 告 陳以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貨車,登記之車主為福祥素食麵包 店,而該商號組織型態為獨資,負責人為陳引麟,故原告並並非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貨車之車主,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之依據為何? 二、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貨車之修理費用,其中由富邦產物 保險公司理賠支付之32萬7,200元部分,已法定讓與富邦產物保險公司,由富邦產物保險公司取得代位權,原告請求60萬3,500元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