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LDV-113-基簡-1136-20241230-1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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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1136號 原 告 陳美惠 被 告 呂雨臻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幤25萬4,000元,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71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原告於113年10月24日(113年10月14日寄存送達,依法加10日發生送達效力)收受裁定後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原告之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