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LDV-113-基簡-233-20241022-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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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楊嘉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