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LDV-113-基簡-273-20250214-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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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宏展(原姓名林弘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書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全部 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93萬7,705元(見本院卷㈠第302頁言詞辯論筆錄),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