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06

案號

KLDV-113-基簡-354-20241106-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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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秀卿 訴訟代理人 金子軒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顏惠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4,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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