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KLDV-113-基簡-55-20241001-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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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莊俊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 基簡字第5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業經第一審核定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4,577元(詳 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