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LDV-113-基簡-613-20241030-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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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6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博彥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智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6,35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