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LDV-113-基簡-622-20241008-3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6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聖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施馷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8月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8月21日,命上訴人於收受本院書面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50元,倘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下稱系爭命補正裁定);而系爭命補正裁定已於113年8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考。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故上訴人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