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LDV-113-基簡-633-20241125-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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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志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池昱賢間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63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