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LDV-113-基簡-634-20250114-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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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邦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蕭向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