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LDV-113-基簡-642-20250204-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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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6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世芳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10,547元(即3,784 ,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9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04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餘關於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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