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7
案號
KLDV-113-基簡-690-20250107-3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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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690號 上 訴 人 蔡心怡 被上訴人 徐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資料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上訴人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