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LDV-113-基簡-765-20241016-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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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765號 上 訴 人 曾河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姓名詳對照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萬4,9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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