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LDV-113-基簡-776-20241210-1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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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776號 原 告 林梅琴 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 複 代理人 蕭桂芬 被 告 許祐豪(原名許源惇) 居基隆市○○區○○街00號00樓(指定送達址)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9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 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造 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