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KLDV-113-基簡-789-20241106-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789號 上 訴 人 葛紘希 上列上訴人與林家伶間因113年基簡字第78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萬9,76 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