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1-17
案號
KLDV-113-基簡-790-20250117-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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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790號 上 訴 人 徐德松 被 上訴人 郭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基簡字第79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1, 244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71.32平方公尺×113年公告土地現 值1,700元/平方公尺=121,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