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LDV-113-基簡-826-20250124-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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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826號 上 訴 人 高桂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方水川間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826號損 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00, 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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