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LDV-113-基簡-836-20241220-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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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836號 上 訴 人 邱金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德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