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LDV-113-基簡-839-20241014-1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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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8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楊文治(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是原告或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7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日期為民國113年9月16日,有民事起訴狀蓋用 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惟被告楊文治於起訴前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原告起訴時,被告楊文治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該訴訟要件之欠缺係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揆諸上開說明,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87條第1項、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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