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LDV-113-基簡-839-20241114-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8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楊崇孟 楊惠真 楊卉庭 楊媁涵 楊偉弘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楊崇孟積欠原告債務未償,且已陷於無 資力。被告楊崇孟之母楊黃阿里死亡時留有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同段218地號土地等遺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被告楊崇孟為恐原告追償,而與其餘被告及楊文治(已歿,另經本院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合意,由被告楊惠真為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無異於被告楊崇孟將繼承所得權利無償移轉予被告楊惠真,為此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楊崇孟於遺產分割協議中無償移轉應繼分予被告楊惠真之意思表示及請求被告楊惠真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並聲明:㈠被告與楊文治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就系爭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楊惠真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塗銷。 二、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與楊文治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 權及物權行為,及請求被告楊惠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則本件關於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部分,對於共同為遺產分割協議之人必須合一確定,全體為遺產分割協議之人應一同被訴,當事人始為適格。而楊文治於起訴前死亡,則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經本院通知原告於5日內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本院復依原告之聲請通知原告於10日內提出楊文治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原告於113年10月28日收受該通知,惟逾期迄未補正,據此,原告起訴當事人不適格,應予判決駁回, 四、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