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LDV-113-基簡-872-20241202-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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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8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鈺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秀因本院民國113年度基簡字第872號 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11月6日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因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660,000元(參見113年度補字第691號裁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6,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6,151元, 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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